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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马士玉、王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士玉,王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486号申请执行人:马士玉,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王年,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江苏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士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年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