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0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志与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537号之一原告:王志。被告:惠东。原告王志诉被告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王志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370元由原告王志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