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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0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志与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537号之一原告:王志。被告:惠东。原告王志诉被告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王志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370元由原告王志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