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桂红、王成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红,王成良,王士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商初字第153号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村信用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房村街。负责人赵伟,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光义、谢成龙、张奥茌,该信用社职员。被告张桂红,女,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王成良,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王士洋,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村信用社诉被告张桂红、王成龙、王士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村信用社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村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朱信鑫人民陪审员 李传彬人民陪审员 赵庆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雨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