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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4民特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左晓鑫与被申请人王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晓鑫,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4民特91号申请人:左晓鑫,男,1984年4月11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被申请人:王艳,女1987年8月22日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申请人左晓鑫与被申请人王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申请人左晓鑫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左晓鑫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