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民特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左晓鑫与被申请人王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晓鑫,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4民特91号申请人:左晓鑫,男,1984年4月11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被申请人:王艳,女1987年8月22日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申请人左晓鑫与被申请人王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申请人左晓鑫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左晓鑫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