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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周长清与郭嘉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清,郭嘉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周长清,女,生于1970年6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郭嘉琳,女,生于1982年1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周长清与郭嘉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华审判员 李云华审判员 程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