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6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雪华与陈建妹、陈建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华,陈建妹,陈建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6165号原告:王雪华,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建妹,女,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建家,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雪华与被告陈建妹、陈建家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公告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雪华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