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石雪与被告孙长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雪,孙长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950号原告:石雪,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阜新市。被告:孙长波,男,199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石雪与被告孙长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石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雪以已与被告孙长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长波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雪撤回对被告孙长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石雪负担。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世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