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7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力君与哈尔滨市电站管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君,哈尔滨市电站管件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637号原告:刘力君,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南岗区。被告:哈尔滨市电站管件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道街**号。法定代表人:孙兴芳,职务:厂长。原告刘力君与被告哈尔滨市电站管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力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力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力君负担。审 判 长 汪 源代理审判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