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0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重庆正太投资有限公司与谢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正太投资有限公司,谢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0085号原告:重庆正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支路52号妇幼大厦1幢1-6。法定代表人:廖光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成,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晓军,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重庆正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正太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正太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米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