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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区邓店村民委员会与安徽福泽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区邓店村民委员会,安徽福泽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1563号原告: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区邓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区邓店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证67755305-3。法定代表人:吴世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争豪,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磊,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福泽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中天雅苑4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0786XB(1—1)。法定代表人:李先柱,总经理。原告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区邓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安徽福泽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区邓店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区邓店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区邓店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488元,减半收取计2244元,由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区邓店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新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