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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3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汪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793号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汪某某。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某某、汪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某某、汪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6年10月11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张某某一次性赔清汪某某疗养费共计800元,另医药费630元已付。二、本协议所涉及的属一次性终结赔偿。张某某支付汪某某费用后,今后汪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张某某赔偿。张某某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三、本协议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签字生效,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四、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大队一份存档。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