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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粤0103民初4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海阳与家家乐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469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阳,家家乐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6)粤0103民初4695号原告:张海阳,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家家乐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唐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胜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阳诉被告家家乐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未依时到庭应诉,事后未能提供正当理由。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婷婷梁绮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