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粤0103民初4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海阳与家家乐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469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阳,家家乐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6)粤0103民初4695号原告:张海阳,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家家乐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唐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胜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阳诉被告家家乐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未依时到庭应诉,事后未能提供正当理由。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婷婷梁绮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