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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5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刘玉本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本,赵长延,刘玉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537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36902-5。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被告刘玉本,男,出生于1962年9月11日,汉族。被告赵长延,男,出生于1968年9月21日,汉族。被告刘玉光,男,出生于1971年11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本、赵长延、刘玉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刘霞名下牌照为鲁V7J7**的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秀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