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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7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峥与余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峥,余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351号原告:刘峥。委托代理人:吴宝。被告:余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峥诉被告余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刘峥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峥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峥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人民陪审员  戴伟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