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7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峥与余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峥,余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351号原告:刘峥。委托代理人:吴宝。被告:余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峥诉被告余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刘峥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峥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峥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人民陪审员 戴伟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