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5执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郭斌与四川华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徐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斌,四川华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徐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2615号申请执行人郭斌被执行人四川华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鹏。被执行人徐晓鹏。郭斌与四川华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徐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华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徐晓鹏的银行存款304400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