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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0357号

司俊丽与阮优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司俊丽,阮优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357号

原告:司俊丽,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阮优芳,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司俊丽诉被告阮优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战 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