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357号
原告:司俊丽,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阮优芳,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司俊丽诉被告阮优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战 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