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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民终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忠胜与六盘水市钟山区佳圣劳务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胜,盘水市钟山区佳圣劳务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新红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民终1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胜,男,196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富,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810675041。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男,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132986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佳圣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文化南路14幢1单元2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397143-8。法定代表人:刘加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播生,系贵州红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861090104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站西路2号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72340243-3。法定代表人:兰先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懿,男,汉族,1982年12月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铁运巷2号6楼至8楼,组织机构代码:56921579-4。负责人:夏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懿,男,汉族,1982年12月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双峰路55号3栋3单元附11号,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2********,系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州新红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山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56607588F。法定代表人:刘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东,系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646340。上诉人李忠胜因与被上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佳圣劳务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新红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忠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37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瞿继红审判员  周元军审判员  马功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夏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