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8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夏夏,张爱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8614号原告:张夏夏,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张爱琴,汉族,住南京市。原告张夏夏与被告张爱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夏夏撤回起诉。审判员 汪彩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