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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弘扬刺绣艺术有限公司、江西杰群实业有限公司、万素丽、刘南、涂群杰、刘文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弘扬刺绣艺术有限公司,江西杰群实业有限公司,万素丽,刘南,涂群杰,刘文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591号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88145-7。法定代表人:程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光柏,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710857422。委托代理人:叶苏,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678712。被告:江西弘扬刺绣艺术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创业园(富山一路1167号),组织机构代码:05642010-0。法定代表人:万素丽,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江西杰群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与绿茵路交汇处联发广场办公写字楼1109室,组织机构代码:07904761-X。法定代表人:涂群杰,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万素丽,女,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788号6栋3单元101户。身份证号:360124197310292126。被告:刘南,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788号6栋3单元101户。身份证号:360103196803251211。被告:涂群杰,男,1981年2月11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乡张坊村小谭自然村47号。身份证号:360121198102117513。被告:刘文莉,女,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168号9栋3单元001室。身份证号:360103198003145428。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弘扬刺绣艺术有限公司、江西杰群实业有限公司、万素丽、刘南、涂群杰、刘文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弘扬刺绣艺术有限公司、江西杰群实业有限公司、万素丽、刘南、涂群杰、刘文莉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江西弘扬刺绣艺术有限公司、江西杰群实业有限公司、万素丽、刘南、涂群杰、刘文莉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弘扬刺绣艺术有限公司、江西杰群实业有限公司、万素丽、刘南、涂群杰、刘文莉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江西弘扬刺绣艺术有限公司、江西杰群实业有限公司、万素丽、刘南、涂群杰、刘文莉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尧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