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7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孙伟与章明亮、余卫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章明亮,余卫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7083号原告:孙伟,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胡海娟,均系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明亮,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台州市路桥区,。被告:余卫雅,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诉被告章明亮、余卫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明亮、余卫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回对被告章明亮、余卫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孙伟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