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邹辉与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斌、李宗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辉,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斌,李宗甫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2845号原告:邹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小波,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培元,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18号1栋1单元20层23号。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被告:何斌,男,汉族,。被告:李宗甫,男,汉族。原告邹辉与被告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斌、李宗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邹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邹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俊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梦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