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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佟照华与陈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照华,陈银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740号原告:佟照华,男,193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陈银山,男,4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佟照华与被告陈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佟照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照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银山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佟照华负担。审判员潘少游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常慧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