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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韩秀娜诉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民和至小峡公路第3合同段项目部、贺军斌等12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娜,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民和至小峡公路第3合同段项目部,贺军斌,王长存,冶青华,李有才,白生福,白生英,王长财,王风庆,孙建忠,贺军全,王长林,贺德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858号原告韩秀娜,女,生于1973年3月8日,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委托代理人彭地,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磊,男,生于1987年3月6日,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系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贾柱,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民和至小峡公路第3合同段项目部。负责人常彦荣,该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晨,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军斌,男,生于1966年1月20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王长存,男,生于1961年9月27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冶青华,男,生于1964年5月5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李有才,男,生于1950年1月6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白生福,男,生于1969年10月16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白生英,男,生于1971年8月28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王长财,男,生于1955年10月12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王风庆,男,生于1956年1月3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孙建忠,男,现年62岁,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贺军全,男,生于1974年10月11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王长林,男,现年58岁,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贺德云,男,生于1980年11月29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娜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民和至小峡公路第3合同段项目部、贺军斌等12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秀娜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韩秀娜负担。审 判 长 王 文 辉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慧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