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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潘某与被申请人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潘某,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财保2号申请人:张某。申请人:潘某。被申请人: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申请人张某、潘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备案在其名下由被申请人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周至县集贤镇田峪河东楼观古镇项目内53套共计2490.81平方米的房屋(具体房号附后)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某、潘某提供了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潘某申请对备案在其名下由被申请人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周至县集贤镇田峪河东楼观古镇项目内共计2490.81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诉前保全,且提供了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的担保,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备案在申请人张某、潘某名下由被申请人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周至县集贤镇田峪河东楼观古镇项目内53套共计2490.81平方米房屋(具体房号附后)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六个月(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赠与、过户、转移)。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杨军师审判员 : 张 波审判员 :王佑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