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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刑更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李相峰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相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更624号罪犯李相峰,男,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县,初中文化。1998年4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6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青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相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后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6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9月2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李相峰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李相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相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病无法参加“三课”学习;能参加非体力性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裁判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关于罪犯李相峰“三课学习”的情况说明》、2014年度—2015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罪犯计分考核通知单》及《罪犯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相峰的改造表现不足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相峰不予减刑。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艳审 判 员  梁洪涛代理审判员  郭延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凌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