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曾昭艺与谢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昭艺,谢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912号申请执行人:曾昭艺,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生。被执行人:谢海兵,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海兵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谢海兵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2818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