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1202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郎德明与蒙维静、覃照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德明,蒙维静,覃照东,潘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1202执800号申请执行人郎德明。被执行人蒙维静。被执行人覃照东。被执行人潘攀。申请执行人郎德明与被执行人蒙维静、覃照东、潘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80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赔偿款2240.2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蒙维静银行存款2520.13元(包括赔偿款2240.20元,利息129.93元,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于平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