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白茂军与被执行人陕西坪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鑫实业有限公司,白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异10号申请异议人陕西西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白茂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茂军与被执行人陕西坪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被执行人陕西坪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异议人有到期债权。即依法作出(2016)陕0527执248号执行裁定书要求履行到期债权,异议人因相互间账务未核算延误工期有损失等为由不服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异议人陕西西鑫实业有限公司提出:一、该合同执行未到结算的时间。二、双方没有进行工程结算且延误工期有损失等理由。不足以对抗该债务的存在,异议人所提理由应进行双方结算,结算结果应报执行法院,以确保案件的执行。因此异议人所提理由与执行法院依法追偿到期债权并不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17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西鑫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若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接到裁定书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占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孙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