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7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被执行人黄某,男。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陕0427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资33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4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在被执行人其户籍所在地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工商局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措施穷尽,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二、在法定义务履行清之前,限制被执行人李某的高额消费。三、对(2016)陕0427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有权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孝民审判员 李金刚审判员 罗立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附:一、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书面申请本院做出决定撤销或屏蔽本人失信信息时。1、案件彻底履行完毕。2、提供证明属于低保户,经本院核实的。3、失信人申请撤销,申请人书面同意的。三、本院执行案款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行户名:彬县人民法院案件款管理专户行号:104795700390账号:103653754182四、执行庭电话:029-3492****029-34924813执行局电话:029-349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