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张菊花与韩成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花,韩成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1983号原告:张菊花。被告:韩成忠。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西路28号。原告张菊花与被告韩成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菊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菊花撤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计234元,由原告张菊花负担。审判员 何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