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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被告张红妍、崔卫红、崔瑞红、杨维刚、阮国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张某某,崔某某,杨某某,阮某某,崔某某1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1200号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新耿南街233号。负责人:薛卫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师雪霞,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振兴西路30号,系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被告: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崔某某1,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被告张某某、崔某某、崔某某1、杨某某、阮国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卫俊莲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闫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