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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广与安徽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安徽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041号原告:李广,男,1979年2月12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和望江路交口创智广场6栋A座2313室。法定代表人:许晓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广与被告安徽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广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广以双方自愿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撤诉。案件受理费2629元,减半收取1314.5元,由李广负担。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