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5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旭源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赛恩斯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旭源电子(珠海)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恩斯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5956号原告旭源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园屏东二路八号华博科技园F栋。法定代表人HENRYNGCHINHOCK。委托代理人王彦杰,公司采购员。被告深圳市赛恩斯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陆进叶。上列原告旭源电子(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赛恩斯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旭源电子(珠海)有限公司因被告深圳市赛恩斯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拒不交付货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解除原告与被告关于5台F×××××仪器的订单;2、被告退还货款人民币9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迟延履行债务,至今未向原告送货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旭源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赛恩斯仪器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2月关于购买5台F×××××仪器(型号为87V)的买卖合同。二、被告深圳市赛恩斯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旭源电子(珠海)有限公司货款9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碧媛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燕文书 记 员 任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