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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谷令岳与濮阳县公安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令岳,濮阳县公安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438号原告:谷令岳,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被告:濮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祥珍本院受理原告谷令岳诉被告濮阳县公安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令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为336.5元,由原告谷令岳负担。审判长  关胜真审判员  白秀兰陪审员  王宏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垂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