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谷令岳与濮阳县公安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令岳,濮阳县公安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438号原告:谷令岳,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被告:濮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祥珍本院受理原告谷令岳诉被告濮阳县公安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令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为336.5元,由原告谷令岳负担。审判长 关胜真审判员 白秀兰陪审员 王宏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垂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