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4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谢祖明与余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祖明,余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4民初1299号原告:谢祖明(又名谢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被告:余野,男,1981年出生,汉族。原告谢祖明与被告余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祖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谢祖明诉称:2015年元月7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我借到现金20000元,约定2分利息,后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躲避债务,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谢祖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交由被告余野出具的借条一张。被告余野未出庭举证、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元月7日,被告余野向原告谢祖明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谢某现金两万元整。余野,2015年元月7日。”后被告余野未偿还该欠款,原告谢祖明起诉至本院要求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余野向原告谢祖明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余野未能偿还该借款系违约行为,依照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谢祖明主张被告余野支付每月2分利息的请求,因该借条上未注明利息事宜,故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祖明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余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文献审判员  张时品审判员  陈 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才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