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XX飞与朱东飞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朱东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848号申请执行人XX飞,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东飞,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XX飞与朱东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东飞无房地产、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该案债务;被执行人行踪不定,住址不明,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列情形亦予以签字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鹏审判员 贾宵祎审判员 白 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