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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1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绰号“振某”,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201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冷水江市看守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张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文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张璇(已判决)驾驶摩托车从冷水江市铎山镇返回涟源市,途经铎山镇花桥村“味赢天下大酒店”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尤某独自在路上行走。张璇遂独自下车走近尤某,一手捂住尤某嘴巴一手掐住尤某脖子,将尤某带往“味赢天下大酒店”的广告牌后。途中,尤某将随身携带的钱包扔在“味赢天下大酒店”前坪的煤堆处,被张璇发现,张璇遂对尤某进行搜身但未取得财物。期间,张某下车来到该处,见尤某蹲在地上,就抓住尤某的头发,威胁尤某不要叫喊,否则就搞死她,后张璇让张某先到摩托车边等候,张某就回到了摩托车旁。此时,尤某的丈夫肖某打尤某手机,尤某接通后喊:“我被抢劫了”,张璇听到后马上捡起尤某扔掉的钱包跳上张某的摩托车往涟源市方向逃跑。逃到涟源市后,张某将钱包及包内一张身份证、二张银行卡丢弃,张璇将钱包内的2000余元钱分给张某50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2016年7月5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涟源市石马山镇栀子村栀子组被告人张某家中抓获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尤某经济损失3000元,尤某对张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谅解书及领条、抓获经过、协查通报及视频截图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尤某的陈述,证人肖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被告人张某与同案人张璇的供述,本院(2016)湘138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积极实施抢劫行为,系地位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尤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尤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韦亚平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谢林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喻铱林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