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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小平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496号罪犯黄小平,男,1975年9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82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3月25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16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7月28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5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小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黄小平之前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7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小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小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小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有数罪,且两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