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执恢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旅银行申请执行岩信水泥提取货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力支行,焦作市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恢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力支行(原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力支行)。住所地:焦作市建设西路卫校西侧。负责人王建国,行长。被执行人焦作市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博爱工业园区岩鑫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吕长富,总经理。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力支行(原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力支行)与焦作市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焦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焦作市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权转让款收入,现经被执行人与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及申请执行人三方确认,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应付被执行人股权转让款为433792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焦作市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4337928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汤学军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陈安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