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姜玉龙与赵永霞、赵弯弯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龙,赵永霞,赵弯弯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民初1763号原告:姜玉龙,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庆同,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赵永霞,女,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赵弯弯,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姜玉龙与被告赵永霞、赵弯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玉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庆同、被告赵永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弯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玉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6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母女关系。2016年2月21日,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赵弯弯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4月28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经介绍人将彩礼款40,000.00元交付给被告赵永霞。后被告赵弯弯拿原告银行卡支取20,000.00元,合计60,000.00元。后因性格不和,决定分手,被告拒不返还彩礼。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彩礼款6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赵永霞辩称,二被告系母女关系,2016年2月21日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赵弯弯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4月28日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双方父母及亲属都参加了,通过媒人陈贵刚、刘淑兰原告将40,000.00元直接交给赵弯弯了,后原告又给赵弯弯银行卡,赵弯弯在银行里支取20,000.00元。然后原告与被告赵弯弯在一起同居生活。被告赵弯弯已怀孕,2016年6月中旬流产。被告赵弯弯将钱全部花掉,不同意返还。被告赵弯弯未出庭应诉,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系母女关系。2016年2月21日,经人介绍,原告姜玉龙与被告赵弯弯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4月28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经介绍人将彩礼款40,000.00元交付给被告赵弯弯,赵弯弯又将此款交给其母亲赵永霞。后期被告赵弯弯拿原告银行卡支取20,000.00元,合计60,000.00元。原告姜玉龙与被告赵弯弯订婚后,准备结婚,于2016年4月26日订购了家用电器,三星电视机1台、价格为8,000.00元、三星洗机机1台4,000.00元、冰箱1台7,000.00元,以上电器合计价款为19,000.00元,大庆三星专卖店新村店给被告赵弯弯开具了三星专卖销售及保修凭证,同时被告赵弯弯给原告买衣物等共计花费1,000.00元,上述家用电器等在原告家保管使用。诉讼过程中,被告赵永霞称,因赵弯弯怀孕后流产花医疗费20,000.00多元,庭审中被告赵永霞仅提供了6,877.00元的医疗费票据等,另外被告赵永霞称给付60,000.00元的彩礼中用于赵弯弯看病,打车花20,000.00多元,给原告装修房子花2,000.00元,原告家在交警队交罚款2,000.00元均无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姜玉龙与被告赵弯弯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举行订婚仪式,因双方发生矛盾而分手,原告姜玉龙共计给付被告赵弯弯、赵永霞彩礼60,000.00元,被告赵弯弯购买家用电器共计花19,000.00元,上述家用电器在原告处保管使用,此款理应从彩礼款中扣除。被告赵弯弯怀孕后流产,所花医疗费6,874.00元及为被告购买衣物所花销1,000.00元理应从彩礼中扣除,诉讼过程中,原告所称购买家电19,000.00元是其所购买的,但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赵弯弯、赵永霞收到原告姜玉龙的彩礼款应酌情予以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弯弯、赵永霞返还原告姜玉龙彩礼款1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姜玉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姜玉龙负担562.00元,由被告赵弯弯、赵永霞负担8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胜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