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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4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闫玉玺与吴裕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玉玺,吴裕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4755号原告:闫玉玺,男,1982年8月4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吴裕丰,台湾地区人士。原告闫玉玺与被告吴裕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闫玉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裕丰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玉玺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闫玉玺负担。代理审判员  狄毅琼人民陪审员  沙善鸿人民陪审员  邹小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