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4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闫玉玺与吴裕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玉玺,吴裕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4755号原告:闫玉玺,男,1982年8月4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吴裕丰,台湾地区人士。原告闫玉玺与被告吴裕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闫玉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裕丰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玉玺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闫玉玺负担。代理审判员 狄毅琼人民陪审员 沙善鸿人民陪审员 邹小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