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居信用社与牟艳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居信用社,牟艳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2803号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居信用社。负责人尹小龙。委托代理人黄冬冬。委托代理人张健。被告牟艳雨。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居信用社与被告牟艳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学成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居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黄冬冬、张健,被告牟艳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居信用社诉称,2013年2月7日,被告牟艳雨与我社签订农户互保借款合同,牟艳雨向我社贷款90000元,约定月利率10.08%,超期按30%加收罚息,于2014年3月15日之前归还本金及利息,由牟艳雨出具了借据。到期后,经我社工作人员多次催要,牟艳雨关于借款本息拖欠至今未给付。为此,我社具状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牟艳雨立即给付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42570元,本息合计132570元(利息结算至2016年9月6日),并支付起诉后逾期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至结清欠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牟艳雨负担。被告牟艳雨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居信用社与被告牟艳雨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出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牟艳雨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给付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借款之日结算至2016年9月6日,由被告牟艳雨给付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居信用社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42570元,本息合计1325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由被告牟艳雨自2016年9月6日以后至偿清欠款之日止,按实际欠款额的月利率10.08%给付借款利息,并加收30%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被告牟艳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学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亮书 记 员 赵 影处理过的文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