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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行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生诉被告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生,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01行初107号原告马文生,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李虎,该局局长。原告马文生诉被告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以另案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文生负担。审判员  司信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