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辉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白绪武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白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3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辉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白绪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辉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绪武骗取贷款案的罚金执行案中,因被执行人白绪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辉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绪武骗取贷款案的罚金执行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俊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和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