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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于宽与飞洽过滤系统(苏州)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宽,飞洽过滤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财保25号申请人:于宽。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登,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飞洽过滤系统(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双马街110号。法定代表人:SCOTTALANBRATTEN。申请人于宽因与被申请人飞洽过滤系统(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已受理。申请人于宽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飞洽过滤系统(苏州)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宏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苏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