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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再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维与陈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维,陈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再8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维。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炜,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辉,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维因与被申请人陈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781号民事判决,���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鲁02民申26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炜、被申请人陈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维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对再审申请人适用公告送达,符合再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规定。2、原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没有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况下,自行到银行调取了申请人在银行的存取款凭证,又不在庭审中出示,更不在判决书说明,实属违法。3、本案应追加刘新利为本案的当事人。4、被申请人打入再审申请人账户的200万元,实际是被申请人归还其于2010年5月、9月向刘新利借款200万元的还款。5、原审法院查清汇入再审申请人账户200万元已经转入刘新利账户,就应当驳回被申请人的���讼请求,告知其应当对崂山法院的判决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陈哲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除了200万元转款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经济往来关系,陈哲给张维转款的200万元确实是向刘新利还款,是刘新利要求陈哲打到张维的账户上,在刘新利起诉陈哲的(2013)崂民二初字第274号借贷案件中,陈哲向崂山法院提交了这200万元的还款银行凭证,但是刘新利不承认,认为陈哲给张维的转款与刘新利无关,所以(2013)崂民二初字第274号判决没有认可这200万元的还款,最后判决陈哲向刘新利偿还236万元并支付利息,因此陈哲才起诉张维返还款项。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7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刘述明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鲁滨书 记 员  司文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