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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刑终100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赵某,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山阴县,户籍所在地桥西派出所,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阴县。2016年5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山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晋0621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判量刑畸轻,应从重处罚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阴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秀锦审 判 员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郑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