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师国椋、董鲁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师国椋,董鲁伟,侯文乙,樊爱丽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师国椋,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朝阳,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鲁伟,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晓,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侯文乙,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平顶山市怡元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平顶山市。原审被告:樊爱丽,女,1977年3月28日生,无业,住址同上。系侯文乙之妻。上诉人师国椋因与被上诉人董鲁伟,原审被告侯文乙、樊爱丽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湛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师国椋与侯文乙、樊爱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师国椋支付购房款的情况没有查清,该房现在使用情况没有查清。二、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的两份判决对本案处理是否有影响。上述问题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5)湛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师国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杜跃进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