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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朱超与张军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超,张军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3231号原告:朱超,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白洋街道武阳路宏福商厦*幢*单元***室。身份证号:3307231987********。被告:张军伟,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白洋街道上邵村邵阳南街**号。身份证号:3307231977********。原告朱超为与被告张军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1、立即清偿原告本金65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同日受理后由助理审判员陈武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超、被告张军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8日,被告向李萱借款6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于2015年1月7日前归还,由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4年11月25日,原告代被告向李萱归还了65万元。此后,被告分文未归还代偿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成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朱超代偿款65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张军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