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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玉泉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体静,经理。被执行人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珙泉镇凤天3社。法定代表人赖大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珙县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限额7万元(只进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仕新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川1526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玉泉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体静,经理。被执行人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珙泉镇凤天3社。法定代表人赖大军,经理。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秦孟驰审判员周祖国审判员李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邓仕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